信息時代,人們在享受網絡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諸多問題。當前,“流氓軟件”肆虐網絡空間,逐漸成為網民、媒體和IT業(yè)界關心的焦點之一。調查顯示,99%的網民都曾受到“流氓軟件”的騷擾,而依靠騙取流量而一年獲利千萬的病毒集團也不在少數(shù)。治理“流氓軟件”這一網絡公害,已成為當務之急。
“流氓軟件”這一稱謂,是廣大網民在深受其害之后所形成的一種形象稱呼,表明了網民對此類軟件的極度憎恨。一般認為,“流氓軟件”是指在未經用戶許可,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安裝運行,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軟件,但已被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計算機病毒除外。從技術特征上講,“流氓軟件”具有強制安裝、難以卸載、瀏覽器劫持、廣告彈出、惡意捆綁等特征。“流氓軟件”的形式各異,廣告軟件、間諜軟件、瀏覽器劫持程序、行為記錄軟件以及惡意共享軟件等都是其表現(xiàn)形式,其主要的“流氓行為”是劫持用戶瀏覽器。此類軟件在鎖定用戶主頁后,強制將用戶訪問頁面導向病毒集團的客戶商網站,或者強制在網民電腦桌面生成無法刪除的購物網站快捷方式,通過產生并提升流量實現(xiàn)客戶商廣告價值。目前,隨著流氓軟件類型的逐漸增多和迅速升級,網絡空間中誕生了一種新的“流氓產業(yè)鏈”。有關調查數(shù)據(jù)顯示,“流氓軟件”的“營銷模式”顯得細膩而又成熟,并對不同的“流氓行為”明碼標價:如修改電腦主頁(1元/IP)、推廣互聯(lián)網軟件賺取推廣費(0.20元/安裝或1元—1.5元/激活)等。
從當前流氓軟件的發(fā)展趨勢來看,盡管迫于輿論和反流氓軟件的壓力,一些流氓軟件逐漸被淡出互聯(lián)網,但仍有一部分中小廠商將流氓軟件作為其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甚至采用更具破壞性的技術發(fā)展其流氓軟件,流氓軟件更加“流氓化”。盡管流氓軟件不具備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及其存儲數(shù)據(jù)的巨大破壞性,但仍對用戶的計算機運行產生了干擾和影響,比如大量流氓軟件的安裝將占用計算機內存存儲空間,降低電腦運行速度,尤其地毯式覆蓋彈出的廣告窗口、被強制導向的特定網頁使得網民深受其擾,流氓軟件已經成為網絡健康發(fā)展的重要威脅。因此,遏制制作、傳播流氓軟件行為已成為當前亟須著力應對的網絡治理難題。
從刑法層面來講,用于制裁流氓軟件行為的罪名體系主要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利用流氓軟件實施傳統(tǒng)犯罪的行為,可以根據(jù)刑法現(xiàn)有罪名進行處罰。如果流氓軟件被用于盜竊個人用戶銀行賬戶、密碼等個人信息,或者被用于實施其他侵害公民財產權益的不法行為,應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的有關罪名予以處罰。二是隨著流氓軟件逐漸呈現(xiàn)出“病毒化”的特征,很多流氓軟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與刑法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比較相似,對于具備了計算機病毒程序特征的流氓軟件,當然可以將其納入刑法第286條的評價范圍之內。但是問題在于,當前對于流氓軟件與計算機病毒的界定缺乏規(guī)范性的指導文件,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盲目將流氓軟件認定為計算機病毒,將相關案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的司法傾向。
另外,除了將刑事手段作為治理流氓軟件的利器之外,對于流氓軟件的治理,應當首先綜合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措施和管制手段,只有其他法律手段無能為力的,才能上升到刑法的地步。對流氓軟件的治理,應當將重點放在完善監(jiān)管制度上,而不能過于依賴刑罰手段。對于大部分的流氓軟件,在未明確提示用戶軟件功能、特性或者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欺騙的方式將惡意程序偽裝成正常的功能性軟件投放在知名的軟件下載網站,誤導電腦用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下載并安裝到計算機上,但在用戶知道這是惡意軟件之后又難以刪除,很明顯,該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侵犯了網絡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從病毒集團的被查處行為特征看,以一種有意設計的隱藏自己真實身份的虛假宣傳方式,誘騙網民下載并安裝,未經用戶許可修改用戶瀏覽器軟件或操作系統(tǒng)的其他相關設置,強迫用戶訪問在其鎖定的網站,從而增加該網站的點擊率,使該網站的訪問量和身價提高,來達到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目的,從中牟取利益。這種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目的,以侵害網絡用戶利益為代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市場行為規(guī)則,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規(guī)制。
從當前流氓軟件的違法態(tài)勢來講,惡意推廣、瀏覽器劫持“流氓”軟件行為的頻繁出現(xiàn),甚至逐漸成為許多競爭乏力的互聯(lián)網企業(yè)的生存之道,很大程度上不是網絡立法完善不完善的問題,更多的原因在于行政不作為慢慢助長了流氓軟件的囂張氣焰。在流氓軟件這個問題上,國家主管行政部門出面對流氓軟件進行監(jiān)管,加大對流氓軟件廠商的行政處罰力度,避免將本不該屬于刑法評價體系之內的行為盲目入罪,應是治理流氓軟件的主要著力方向。
綜上所述,在互聯(lián)網時代的背景下,制裁“流氓軟件”的法律體系應當及時予以完善,面對橫行于網絡空間中的流氓軟件,應加強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齊頭并進,實現(xiàn)對流氓軟件的綜合治理。